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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民事检察履职路径
  •       优化营商环境可以提振企业投资信心,吸引要素集聚,推动我国经济朝着更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以高效公正的司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直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明确要求,国务院、北京市等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都专设了“法治保障”章节,对涉营商环境保护的司法活动作出了要求。民事检察的效能释放,可以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契合时代需求与融入发展大局的有力抓手。然而,目前民事检察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履职实践中,在能力适配度、职能定位精准度等方面仍然面临挑战。本文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聚焦民事检察履职的重点领域和常见可行切口,以期为之后的民事检察履职提供参考。
    一、民事检察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必要性及面临的问题
    (一)民事检察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必要性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各地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任务之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2025年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要坚定发展信心,强化全局意识、系统观念、法治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营商环境建设的相关因素中,司法环境的建设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具有重大影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成熟度评价指标的三大支柱以及十大主题无一不与司法领域存在关联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落实相关精神,参与到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之中。2024年2月,为期1年的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涵盖“四大检察”各个条线,深化落实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一揽子”检察举措。202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召开“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国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有关情况。
          民事检察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天然优势和不可替代性。近年来,民事检察以各种方式加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以某市检察分院为例,该院2023年受理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案件490件,占比54.6%;2024年受理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案件647件,占比60.5%,涉营商环境建设案件数及占比较高,案由日趋多样化。
    (二)民事检察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民事检察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履职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能力适配性不足与职能定位模糊的双重困境。一是部分民事检察部门仍然囿于传统职能、传统案件的处理思路中,未能将专业知识储备、丰富履职手段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大局的需求有效衔接,导致在处理涉企、涉营商环境的案件办理、专项检察、日常检察工作时出现“本领恐慌”,难以精准回应相关专项的融合履职需求。二是受制于民事诉讼的意思自治等特性,相较于其他检察业务,民事检察在营商环境优化方面的手段较为迂回、柔性,其能够在营商环境优化中体现的作用不够明显,效能未获最大程度释放。
          目前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实践中的继续探索,也需要理论研究上的突破。然而,目前相关理论研究不足。在探索检察职能如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刑事、行政检察领域的相关研究文章较多,民事检察领域的研究文章较少;相关研究文章大多仍以检察传统职能为落脚点和目的地,少有以营商环境优化需求本身为视角、较为体系化的研究。因此,课题组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相关实践为样本和范例,探索民事检察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履职切入点和路径。
    二、民事检察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履职的切入点和路径
    (一)维护各行业交易秩序
          民事检察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司法力量,在处理各行业产生的交易纠纷中,应聚焦行业特征和运行机制,紧扣行业交易中的规则争议、行为失范、合作梗阻等核心问题,通过监督、建议、调解等履职手段作用于特定纠纷的解决和行业交易秩序的修复。
          一是关注行业内争议性规则,以裁判规则统一推动行业规则统一。行业交易秩序的稳定依赖于统一、明确的规则体系。除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规定外,行业内会在相关交易实践中形成其独特的交易规则、商业惯例,但这种商业惯例并没有明文规定,容易产生规则理解、适用不统一的乱象。民事检察即通过个案监督和检察建议,推动司法裁判规则形成统一规则指引,将模糊的行业“潜规则”转化为明确的法律标准。如在办理某大型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针对连锁超市交易模式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全面梳理零供纠纷特点,向该公司发送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引导形成大型商超零供交易结算标准的统一规则,为行业交易构建稳定的制度框架。
          二是关注行业内不规范行为,以纠正法律关系认定和检察建议制发参与行业治理。行业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一般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内交易规则、交易中各方合同约定为表现形式,直接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民事检察以“个案监督纠偏+行业治理预防”模式,及时遏制不规范行为。以融资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实践中存在确认收货程序不规范、不履行后收回融资租赁物手段不合法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生效裁判监督精准识别法律关系,认定行为性质和相关责任,并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如在办理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中,面对出租人未将融资租赁物交付单原件及时留存导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准确,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出融资租赁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抗诉后获法院改判。
          三是适时引导和解,打通交易堵点。纠纷解决的目的是促进交易的继续,而非仅为定性。面对纠纷造成的交易僵局,民事检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恢复各方破裂的交易关系。如某典当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检察机关促成两家公司达成4000万元的和解协议,使典当公司收回4000万元债权,房地产公司因此摆脱了债务负担,保住了42个家庭的住房。
    (二)保护企业的财产利益
          通过法律监督权的行使,矫正司法行权中的偏差,实现资源分配的实质正义,保障营商环境司法要素的稳定、准确运行。在办案的监督必要性评估方面,是否能够通过监督为申请监督的企业挽回实际的经济损失,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保护企业的财产利益是民事检察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最直观的着力点。
          一是关注在责任认定上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生效裁判监督。在民商事司法裁判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决定企业诉讼财产利益的分配格局。自由裁量权原本是部分法律规范为保持弹性与生命力采取的立法技术,为裁判者处理个案时留下一定的空间。但因为裁判者主观因素的加入,即便带有明显偏向、不合理的行权裁判结果也可以经过解释合法化,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此种情况下,民事检察通过个案的监督和类案的分析,构建“错误识别—规则提炼—标准统一”的监督范式,保障涉企民事裁判的公正和统一,为企业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如在湖北某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原审法院越过合同约定直接酌定合同责任,遂通过抗诉改判,纠正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二是强化对涉企执行活动的监督。执行程序作为司法裁判向实体权益转化的“最后一公里”,其运行质效直接影响企业诉讼财产利益的实现程度。在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中,民事检察从执行机关的执行权行使和被执行人的不当行为双向履职,使实体裁判真正发挥作用,保障企业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一方面,民事检察关注执行权实施的合法性,对执行法院怠于执行、遗漏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违法强制执行行为等情形进行及时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纠正。另一方面,民事检察关注被执行人的串通拒执等行为,通过生效裁判监督等否定被执行人为拒执虚构的法律关系,打通财产执行堵点。如在蔡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与其关联的某公司虚构长期租赁关系,将涉案被执行房屋以不合理低价租赁,从而达成涉案房屋无法被执行的局面。抗诉后法院采纳改判,涉案房屋也得以腾空执行。 到实质性救济。